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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23年女教师被迫退休上法庭
“以工代干”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算?
日期:2007-11-20      中国妇女报 记者耿兴敏  
 

11月6日下午2点30分,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座无虚席,该县女教师徐志平诉县教育局一案在这里公开审理。

徐志平,1955年出生,天台县坦头镇中心小学教师,任该小学幼儿园园长。2007年6月15日,徐志平收到天台县教育局发出的退休通知单,该通知上写明徐志平已于2005年8月退休。对此,县教育局的解释是,徐志平自1981年12月“以工带干”参加工作、1984年始从事教师工作以来,一直是“职工身份”,所以得50岁退休。徐志平认为教育局以工人身份安排其退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天台县教育局告上法庭。

多名“工人”身份女教师面临提前退休

据记者了解,徐志平提前退休案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当地妇联领导及一些像徐志平一样处境的女教师、女编辑、女会计都参加了庭审旁听,甚至有专门从浙江嘉兴、湖州等地赶来的“女职工”。

记者在现场见到了与天台县相邻的仙居县教师李海燕,据她介绍,仙居县共有25名女教师面临着50岁退休的可能。其中有3名女教师已接到提前退休的通知。这些女教师都是1981年到1984年期间参加工作,当初“以工代干”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师职业期间,待遇一直和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直接分配来的教师一样,如今却因“工人教师”身份面临提前退休的境遇。而曾经和她们一起“以工代干”从事教师职业的男教师至今无一人收到退休通知。

当得知“以工代干”的教师有可能50岁都被要求退休时,也有许多男教师和她们一起去教育局反映问题。而仙居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地对男老师们说:“没你们的事,起什么哄?与你们无关!”

据天台县教育局局长卢良永介绍,目前天台县面临提前退休的女教师不少于34人。其中20多名女教师在教学一线。目前依然在授课、今年50岁的数学老师杨芬奇告诉记者:“暑假期间,我也收到退休通知,当天我就去找教育局问个清楚,没有明确答复。虽然现在我暂时还在上课,但每天都感到不踏实。我四次被评为优秀教师,今年还是优秀班主任。就这样退休实在是感到难受。”

原告代理人、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聘请律师徐维华告诉记者:“这种将女教师定位为工人的行为,是对女教师的歧视,是对女性工作权利的歧视。”

“以工代干”女教师身份应如何认定

卢良永局长介绍,天台县教育局是按照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徐志平以及类似情况的女教师实行退休。

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一是原告人徐志平是工人身份,适用1978年文件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在50岁时应当退休;二是原告人徐志平虽然一直当作幼儿教师在使用,但被告单位一直未与她签订全员聘用制劳动合同,她的退休不适用教师法,因此,她不能享受在55岁时退休的政策待遇;三是原告人徐志平系工人身份出身,长期从事教师职业,由于其特定的身份,所以,退休时不能适用人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55岁时退休。

而徐维华认为,徐志平从事工人时间是短暂的,她以工人身份为起点,通过努力与拼搏,进入了教师队伍,并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一名优秀的幼教管理者。就其个人来说,早就已经完成了由工人向教师的过渡。从其成为幼儿教师的那个时候起,教育局一直将她作为教师对待,无论在工资发放、福利待遇、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及其他方面,都与教师同样待遇,从未发生区别对待,这同样说明教育局早就将她列入了教师行列,定编为幼儿教师。徐志平在幼儿教育岗位上担任高级幼教教师19年,担任幼儿园园长15年。这些教育经历,是记载在她个人档案中的事实,谁也不能无视。

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根据人事部的解释,女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女教师应当就在这一序列中。原告人徐志平在幼儿教师的工作岗位上所从事的幼教岗位达23年之久,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执行法律法规滞后,后果不应由女教师承担

徐维华律师提出质疑:为什么在长达23年的时间里,有多次工转干的机会,被告方没有给原告人转干?原告人作了几乎是终生的幼儿教师,到头来却还是被定位为工人?

徐维华认为,徐志平从教23年,她的幼儿教师资格不是任何人赋予的,而是经过考核获得与承认的。她的任教条件与能力是当地公认的,她的领导能力也是得到充分认可的。至于23年来,被告方在应当办理工转干或者可以办理工转干的条件下,没有积极为原告人徐志平办理,这是失职,而不是被告方可以对原告人进行工人身份标签、定位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法庭抗辩理由来论。“被告方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时间严重滞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方来承担,而不应当将责任推向原告人徐志平,由她来承担这种后果。”徐维华律师说。

截至记者发稿,案件尚未判决。

据悉,11月19日,1955年出生的浙江省湖州市广电总台主任编辑徐飞诉该单位要求她51岁退休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07-11-20 打印此页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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