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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18岁男性也属于拐卖对象
中国应修改拐卖定义
日期:2009-10-15      中国妇女报  
 

日前,中国反拐立法与国际公约比较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就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议定书》与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讨,旨在为中国加入该议定书进行立法上的准备。

议定书全称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全文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定罪、帮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人、遣返贩运人口受害人、预防贩运人口、边界管制、证件安全、争议的解决等。

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文件,是联合国在打击贩运人口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为各国共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基础,自2003年生效以来已有12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如果中国加入该议定书,拐卖的定义将扩展,拐卖的范围将超越传统上的“拐卖为子”和“拐卖为妻”。议定书对拐卖的定义更加广泛,包括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拐卖。

国际劳动组织“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CP-TING)首席技术顾问史开灵告诉记者,中国政府目前正在积极考虑批准该议定书。

目前,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拐卖现象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虽然没有确切的相关数据统计,但是根据媒体报道,如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2008年的凉山童工事件,可以看出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现象的严重性。

“对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缺乏专门和适当的立法,已经被确定是打击拐卖的主要障碍之一。”史开灵女士说。她比较了国际上公认的拐卖定义和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拐卖定义之间的区别。

国际公认的拐卖人口的定义是《打击贩运人口议定书》中所提出的,此协议也称为《巴勒莫议定书》。该协议将拐卖人口定义为:

拐卖人口是指为剥削为目的而通过暴力或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利或被害人的脆弱状况,或通过给予和授受酬金或好处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做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工作、做苦役或切除器官。

以剥削为目的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也应该被视为贩卖人口,尽管并没有采用上述手段。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

中国对拐卖一词可以直译为“拐”和“卖”。通常理解为诱拐妇女并强迫她们与他人结婚,或是拐卖14岁以下儿童为子。

根据中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

《刑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了有关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罪行,但是这些罪行都没有与“拐卖”相联系。

史开灵分析,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主要有下列不同点:

目的:在中国的法律中,拐卖的目的是买卖一个人。而在国际定义中,买卖或企图买卖人口不是构成拐卖的必要因素。根据《巴勒莫议定书》,拐卖的目的或最终结果是剥削。劳动剥削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中国《刑法》仅对身体上的虐待或性虐待行为有相关的处罚措施。

手段:中国的“拐卖”一词还没有涵盖这种情况:许多受害者在落入被强迫的境地之前是自愿被招工的。

受害者:中国《刑法》针对的是拐卖妇女和儿童,没有包括男人也可能成为拐卖受害者的情况。尽管《巴勒莫议定书》强调了妇女和儿童更易被拐卖的脆弱性,但是他的目标是反对对所有人口的拐卖。

中国刑法不包括14~18岁的男性受害者,这是与国际定义很不相同的。(本报记者 于怀清 李源)

 
发布时间: 2009-10-15 打印此页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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