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类问题有一定普遍性 “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解决仍然任重而道远。”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对本报记者说。 据该中心诉讼部统计,从2007年至今,该中心共接到36起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咨询,最终立案代理的共21起,只有一起仲裁胜诉。 根据中心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李莹分析说,目前,关于女干部退休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干部和工人身份界定”类型的案件,即很多女性面临着双重歧视——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这类案件不存在地域性,只存在行业和职业特点。从多发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教育、传媒、卫生等事业单位,银行、电力等大型国企,科研高校等待遇比较好的地方;从权益受到侵害的对象来看,争取55岁退休权益和身份界定的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等;争取60岁退休年龄的主要是具有副高职称的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 庭外调解 无奈的选择 “这个问题的推动解决,仍然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她们是工人身份,就应该50岁退休’,在法庭上,这依然是我们常常听到的被诉一方的理由。从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这类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调解。在中心干预的案件中,有些案件当事人身份得到了恢复,利益得到了变相补偿,但是单位公开承认错了的没有。”李莹说。 原因为何?“企业重在稳定,我们毕竟要考虑整体利益。解决了她们的问题,那么其他相关人的问题解决不解决?这将引发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患,影响企业发展。当然,考虑到她们的实际生活,事情只要不是闹得太大,从待遇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还是可以做到的。”一些大型国企人力资源负责人说出了他们的无奈。 对此,李莹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无疑成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在该中心曾经提供法律援助的浙江天台女教师退休案中,当事人败诉,最终除当事人外,相关教师的问题得到解决。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一些当事人虽然败诉,但使得更多人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修改法律是最终目标 李莹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渠道。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可以适用的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很多。但是部门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庭辩过程中,我们经常受阻于对方拿出的行政法规——国发(1978)104号文件。” 虽然104号文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但它已经出台很久了。现在,其实施的客观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甚至导致了女性受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2006年,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起违宪审查建议。 “今后,我们将继续致力于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推动。”李莹说。 为争取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如今,不但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持之以恒,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女性也自发地通过各种途径走到一起,借鉴经验,相互扶持。 她们的队伍不断扩大,她们的信念更加坚定。(本报记者 杜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