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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到底 她们就能胜利吗?
日期:2009-10-20      中国妇女报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5名享受干部待遇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被要求提前退休一案,日前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单位依据的上海市人事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违法。如果这些条款能够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法院在以后的判决中就不能适用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就有胜诉的希望。

本报曾于2008年年中报道过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黄、沈、杜、林、王5名享受干部待遇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被要求提前5年退休。她们要求单位撤销办理退休手续通知的仲裁申请,未获得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后,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9年8月27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从我们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生活阅历、家务负担来讲,50岁,是我们职业生涯的最佳时期,我们不愿50岁退休。”沈女士代表自己和其他4名原告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再次表明她们的立场。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判决的结果还要等待。

行政法规“触礁”地方规章

5位原告退休前分别是二级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会计、技术运营中心总控师。她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33年以下,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原告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退休政策,她们符合法定年龄55周岁退休的规定。而被告代理律师孟肖敏则认为,单位不继续聘用5位原告,是按相关规定办理的退休手续。

这里的相关规定指:上海人事局关于《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沪人【1994】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的有关规定:“女性聘用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0岁至55周岁”;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复函(沪人【200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10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单位不继续聘用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原告代理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徐明朗在庭上指出:“19号”文中的“本人愿意、领导批准”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要本人愿意又要领导批准,这就产生了矛盾。比如本案中的5位原告都不愿意办理退休,但是单位强行办理了她们的退休手续。

“被退休”女职工不是少数

就职于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黄、沈、杜、林、王5人原本互不认识,自从2008年年初得知“被退休”后,5人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大等相关部门奔走、交涉过程中,互相有了联系,她们彼此鼓励,共同维权。同时,还结识了与她们有着相同境况的其他同伴。

据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办的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显示,在近一两年的热线接听中,反映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女干部以及企业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被提前退休的现象增多。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受聘10年以上的聘用制女干部,并不是直接确定具体年龄,而是在50岁至55岁之间选择。部分单位“就低不就高”,要求所有聘用制女干部50周岁退休。

“19号”文带有明显瑕疵?

徐明朗认为:“94号”文和“19号”文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19号”文是属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一封给松江区的复函,经查根本没有在上海市人大备案。而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以下简称“63号”文)的相关规定,5位原告符合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由于“104”号文和“63”号文分别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94号”文和“19号”文的规定超越了国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且作为红头文件的“19号”文,其内容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代理人孟肖敏律师则有另一番看法,他指出:“104”号文是30年前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已不适用于当今的形势变化,而“94”号文和“19”号文作为地方规章的适用性更强。

而原告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强调,上海提前退休案件的症结就在于沪人[1994]94号文件和沪人[2001]19号文件的效力问题。“因为在上海,提前退休案件败诉,往往是因为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上海市人事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是违法的。如果这些条款能够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法院在以后的判决中就不能再适用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的当事人就有胜诉的希望。”他如是说。

“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地方人事部门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吴道霞曾就此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女专业技术人员50岁时为她们办理退休手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有地方人事部门的支持。”

“鉴于对‘19号’文效力问题的质疑,请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此项条文。”徐明朗在庭审上最后言道。

“我们相信,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记者在8月31日再次联系到原告林女士,她兴奋地告诉记者:“你知道吗?浙江湖州来的朋友给我们带来了她们的好消息,浙江已经下文明确做了相关规定,女专业技术人员50岁还是55岁退休的选择权在女职工手里,她们有救了!”

当提到接下来该怎么办时,林女士表示:“经过上周四的庭审,我们5个人像是大病一场,如今,我们重新站起来,继续我们的维权之路。9月2日,质量监督局的龚女士‘被退休’同伴要开庭,接下来还有职校的姜女士,我们都会去做她们的支援团。”

谈及接到单位退休通知的那一刻,林女士至今仍记忆犹新:“当时我蒙了,退休对那时的我来说是个遥远的名词,也是从来没想过的事。之后我开始考虑,正在还贷的房子怎么办?准备出国念书的女儿怎么办?没有人告诉我答案。”

“不像上世纪90年代初,退休金是工资的85%,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如今的退休工资仅是在职待遇的几分之一,我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了。”林女士补充道。

谈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本案的考虑时,徐明朗告诉记者:“根据我们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胜诉的很少。但近几年来,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其他省市的政府部门出台了更细致的执行意见,我愿意来搏一搏。”

对于法院审判的结果,5位原告均表示:“法律法规都在我们这边,相信只要法院公正判决,我们必赢。”

政府部门应出台更细致执行意见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总工会向今年的上海“两会”再次团体提案,呼吁尽快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一些企业通过模糊岗位性质,迫使近50周岁且属于管理、专业技术的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侵害了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对此,上海市总工会建议,政府部门应出台更细致的执行意见,并要求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确岗位性质。”上海总工会副主席汪兰洁说。

据悉,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提案,上海总工会今年已是第三次向上海市“两会”提出。上海总工会认为,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实质上是将原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推向政府、推向社会。

记者了解到,在5位当事人与单位的调解过程中,单位曾提出愿意以返聘的形式重新雇用她们,“这种形式的返聘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中也较为普遍。单位中有几位前辈也只能通过这种形式留在岗位上,但这种不需缴纳保险反而可以领取养老金的聘用方式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原告之一沈女士说。

根据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显示: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就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不仅对女职工本人造成伤害:严重地侵害了这一层面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遏止了她们的提升、发展空间,造成了高学历女性精英人才资源的浪费。同时,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对社会也造成损失:加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矛盾,对良性循环的社会保障体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严重地挫伤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上破坏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沈慧婷 本报记者 丁秀伟)

 
发布时间: 2009-10-20 打印此页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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